根据《中南大学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》(中大办文字[2014]4号)和《< 中南大学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>实施细则》(中大办文字[2015]2号)规定,二级学院党组织印章、行政印章仅用于处理校内公务使用,如向学校请示、报告以及与校内各单位联系工作,除下列情况外不得对外使用:
一、发展党员的外地函调材料、学生政审材料、学生因就业、考研、推荐免试等需出具的综合表现材料;
二、学生档案(机要件)、求职所需的在读证明、参赛推荐表、学生自主实习介绍信及协议、考证证明、证书复印件、助学贷款、保险理赔等;
三、学位论文、职称论文评审、学术会议邀请函;
四、院聘专家(双导师制)、教学基地、专家推荐表(各行业协会等)、学院颁发的奖励证书。
上述盖章事宜需相关领导与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能办理。合同、学籍证明等其它对外事项用章已不再在学院盖章,请参照《中南大学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》和《< 中南大学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>实施细则》之相关规定执行。
特此说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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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7月7日
附件:
1、《中南大学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》
2、《< 中南大学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>实施细则》